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婚,246,2015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46號
原 告 嘪俊義
被 告 盧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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