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婚,311,201602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4 年度婚字第311 號
原 告 林金水
被 告 朱絲玲(JOCELYN-A-PAGULAYAN)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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