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斯增
被上訴人即 陳寶珠
被 告 巷19弄49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婚字第407 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對本院一審判決駁回其新台幣(下同)60萬元損害賠償請求表示不服。
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4,500 元,尚有5,25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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