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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489號
原 告 李勇諭
被 告 鄧愛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1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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