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婚,538,201602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4 年度婚字第538 號
原 告 陳居萬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葉洪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