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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4 年度婚字第538 號
原 告 陳居萬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葉洪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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