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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554號
原 告 林家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彭羽喬
關 係 人 歐淑秋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歐淑秋為本件被告彭羽喬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至第四項及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彭羽喬及其生母彭于瑄提起否認子女訴訟,因被告彭羽喬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彭于瑄下落不明,被告彭羽喬遂由宜蘭縣政府予以安置,足見被告彭羽喬之法定代理人顯不能行使代理權,茲為維護被告彭羽喬程序上之權利,爰依職權為被告彭羽喬選任程序監理人。
而關係人歐淑秋為被告彭羽喬經宜蘭縣政府安置後之主責社工,有處理家事事件之相關知識,故本院認選任歐淑秋為被告彭羽喬於本件否認子女訴訟中之程序監理人,應屬妥適。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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