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陳淵全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龍雲間因本院104 年度婚字第568 號請
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
非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應徵裁判費5,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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