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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575號
原 告 藍上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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