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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4 年度婚字第687 號
原 告 張晋榮
被 告 阮氏梅(NGUYEN THI MUOI)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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