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715號
原 告 王若涵
被 告 范姜欣男 現於浙江省第四監獄(浙江省杭州市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