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救,80,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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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張慶鴻
代 理 人 洪榮彬律師
相 對 人 徐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374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委任狀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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