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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掬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楊凱超
楊適如
楊琇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家續字第1 號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98,524 元(計算式詳如備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本件訴訟標的計算式:
一、金龍二號漁船: 150,000
二、桃園縣龜山鄉○○段000地號土地 829,500
及其上建物(龜山鄉永安路1巷5號) 19,600
三、桃園縣龜山鄉○○段000地號土地 829,500
及其上建物(龜山鄉永安路1巷6號) 20,700
四、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93,602五、板信商銀土城分行存款 17,356
六、板信商銀埔墘分行存款 10,602
七、台北縣土城農會存款: 2,523
八、台北區中小企銀板橋分行存款: 4,302
九、華南商銀龍江分行存款: 411
十、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3,000
十一、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2,011
十二、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494
十三、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923
十四、車牌號碼00-0000 汽車一輛: 20,000
合計:3,19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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