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聲,153,2015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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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張占奎
相 對 人 宋全德(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阿紅遺產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宋全德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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