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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郭岳霖
被繼承人 郭榮源(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郭榮源(男,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日生,民國一0四年二月九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郭榮源之債權人,而相對人為郭榮源之繼承人,郭榮源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爰提出戶籍謄本、抵押權契約書等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郭榮源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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