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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陳芊
相 對 人 林寶格(原名林家如)
黃漢強
關 係 人 陳興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各欄中關於「林家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寶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中記載之相對人林家如,業於裁定前更名為林寶格,有卷附戶籍謄本可憑,故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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