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親聲,24,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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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徐晨豪
徐晨庭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徐雅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嘉嶸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前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本件係聲請人徐晨豪、徐晨庭、徐雅雯分別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其中徐晨豪、徐晨庭請求金額各為108 萬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徐雅雯請求金額則為3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
準此,扣除聲請人徐晨豪、徐晨廷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繳納之裁判費2,000 元(即每人各1,000 元),徐晨豪、徐晨庭應各補繳1,000 元裁判費,徐雅雯則應補繳2,000 元裁判費。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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