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親聲,393,2015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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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代 理 人 孔菊念律師
相 對 人 潘景發
相 對 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桃園市政府」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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