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訴,11,201510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1號
原 告 李國鵬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林在
被 告 李清達
李善聖
黃李美凉
李春香
李春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中關於附表一「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欄」編號1、15、16、26「李美景」記載,均應更正為「李春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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