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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55號
原 告 莊美玉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被 告 葉妤萱
葉劉辰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葉鳳蘭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6.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回復繼承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7 日內自行計算,並按規定補繳裁判費,原告固於同年1 月25日提出書狀計算裁判費,然迄未補繳,此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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