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訴,157,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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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57號
原 告 林李明瑞
被 告 林杰
訴訟代理人 林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月28日當庭表示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共新台幣(下同)1,840,000 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1 月2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用19,216元,有本院訊問筆錄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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