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家訴,34,20160725,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李源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亞齡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所為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