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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80號
原 告 江美惠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複代理人 王慶怡
被 告 江衍權
江衍規
江衍模
黃江珍
簡江秋
蕭江彩雲
江衍椿
江衍河
江衍瑞
上 一 人 江玟璇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
被 告 江衍峯
江衍淵
江衍慧
江衍溍
江衍玠
江衍照
江淑女
江麗珠
魏採雲(江衍瀁之繼承人)
江紹寧(江衍瀁之繼承人)
江惠民(江衍瀁之繼承人)
江慶文(江衍壽之承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3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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