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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東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東雄、梁慧琪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視同被上訴人梁東岳請求上訴人等分割遺產,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上訴利益經核定為4,794,921 元【計算式:(19,007,873 +102,930 +68,880)÷4 =4,794,92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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