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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友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宏暐律師
被 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威鎮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9 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並請被告於文到7 日內就原告104 年10月13日準備一狀附表所述事項陳述意見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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