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建,68,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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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李恒德三溫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德
訴訟代理人 湯偉祥律師
林書羽律師
被 告 先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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