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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1號
原 告 何苡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何霄鵬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
複 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銀條
被 告 淯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鉞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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