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法,25,201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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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韓銅準
相 對 人 泉僑學校財團法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泉僑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泉僑學校財團法人第10屆董事會於民國104年8 月7 日第7 次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茲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之情。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泉僑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核與其成立精神並不違背,且未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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