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183,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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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姜昱暐(原名:姜家堡)
代 理 人 吳茂榕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一、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聲請人稱於民國95年間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嗣因故毀諾,請說明:
㈠提出協商成立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於何時(履約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繳納協商款之證明。
㈢聲請人於毀諾前後之收入及支出狀況有何變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文件)。
㈣提出於毀諾當年度之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說明自102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提出配偶黃欣怡102年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每月與配偶分攤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方式。
又該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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