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185,2015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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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志偉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對於民國95年申請債務協商時,所提出申請人財務資料表上記載其從事風管空調技師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5,000元有無意見?並具體詳明聲請人於當時收入,有何無法履行協商方案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資料佐證。

二、釋明聲請人為空調臨時工,每月薪資發放時間不一定並以領現為主,則聲請人於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每月薪資35,000元之憑據為何?

三、聲請人及其母親吳素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前2 年(即102年8月至104年8月)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四、聲請前2 年內所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交通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等)之單據憑證。

五、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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