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214,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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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鴻鵬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狀無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聲請人應前來補正,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

三、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房屋租賃契約書、醫療費、健保費、通訊費)

四、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若在學則提出學籍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自述,前二年平均每月收入(已計入各項補助)12325 元(計算式:29580024=12325 ),平均每月支出24400 元(計算式:58560024=24400 ),應陳報並釋明聲請人支出多於收入之經濟來源。

六、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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