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219,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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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貴康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若在學則提出學籍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之三親等內親屬系統表,並陳明三親等內親屬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聲請人之父母除聲請人外尚受何人扶養。

四、聲請人如有配偶,其前二年之財產收入相關證明文件。

五、有無投保人壽及商業保險及其繳費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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