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224,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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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堅雅即林佩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附表:
一、聲請人是否曾於他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如有,請陳報案號。
二、聲請人於本院司法事務官調解時陳稱與子女租屋於新店,惟依聲請人之聲請狀上卻記載有桃園區送達地址,請說明之。
三、聲請人於本院司法事務官調解時陳稱尚須扶養母親,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2年及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並應陳報各扶養義務人分攤情形。
四、提出聲請人之收入證明文件、子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子女扶養費證明單據、水電及生活支出證明單據。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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