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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劉傳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一、請說明自民國102 年6 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勿僅提出存摺)。
二、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房貸、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油費、勞健保費用等收據影本)。
三、請提出配偶王碧雯102 年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有無分擔聲請人家庭生活費用?如有,分擔比例為何?另聲請人給予配偶扶養費1 萬2000元之用途,併請說明之。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房貸每月新臺幣5890元,債務發生原因為房貸,卻又另列計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之信用貸款每月2000元,請說明該房貸與信用貸款之關係,該信用貸款是否包括於房貸內,並提出證明文件。
另聲請人之更生方案是否需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五、是否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請提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協商當時及毀諾時之所有財產資料;
並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履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有困難。
或曾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不成立,請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及相關文件(如無,亦請說明之)。
六、聲請人於本院調解程序中,曾陳述其自用住宅遭第三人林於廣聲請查封拍賣,卻未於債權人清冊列計該筆債權,請說明之,並請釋明目前受法院強制執行之數額或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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