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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聖傑
代 理 人 鍾詠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附表:
一、陳報聲請人最近六個月每月平均收入數額及任職之公司名稱、營業址?
二、就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即電視網路、交通油費、手機費、水電費、瓦斯費、勞健保費均應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餐食費12,000元即平均每日400元之必要性為何?
四、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油費3,000 元之必要性。
五、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2年及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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