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230,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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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修綺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報並釋明前次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有無受其已成年子女扶養。

三、有無投保人壽及商業保險及其繳費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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