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236,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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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蕭秀敏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陳述其於民國97年間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請提出說明如下:
(一)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三)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
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五)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計每月房租新臺幣(下同)6500元,惟未檢附租約,請提出租約。
四、釋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工作地並提出薪資證明?以及聲請前二年即102 年9 月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五、聲請人母親周賢妹之戶籍謄本、102 年及103 年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包括入監服刑之親屬),並釋明其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並檢據撫養支出之證明。
六、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就其子女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及該子女之生父與聲請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
八、請釋明目前受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之數額或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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