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242,2015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附註:債權人清冊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申請之完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三、請提出聲請人所稱「台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之相關憑證?

四、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受僱公司之在職證明書、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2 年9 月至104 年9 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及所有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又聲請人於每月收入明細稱「貼補家用5,000 元」是何意思?請詳述之。

五、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街00號9 樓」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該房屋所有權人間有無關係?

六、請提出聲請前2 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憑證。

㈠聲請人稱每月需支付未成年子女學費4,000 元、營養午餐費1,000 元,應提出相關單據,否則不予論列。

㈡聲請人稱每月伙食費12,000元、手機費2,000 元等支出係指聲請人個人支出或與其未成年子女共同之支出?請將聲請人個人支出與未成年子女扶養支出分別論列。

㈢聲請人稱每月通勤油費8,000 元,請釋明理由及提出相關單據。

七、聲請人是否需扶養未成年子女閰○○、閻○○?需支付扶養費金額若干?釋明聲請人之配偶閻可強有無共同分擔家庭開銷及子女扶養費?若有,雙方協議分擔方式及金額若干?若無,未能分擔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閻可強及未成年子女閻○○、閻○○之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釋明聲請人及其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大債權銀行為何?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而協商不成立?協商不成立原因為何?並陳明該行所提供之還款條件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