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243,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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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長壽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狀無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聲請人應前來補正。

二、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

三、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房屋租賃契約書、醫療費、健保費、通訊費)

四、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聲請人之三親等內親屬系統表,並陳明三親等內親屬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聲請人之母何群妹除聲請人外尚受何人扶養。

六、陳明現居住之房屋是否為租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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