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更,249,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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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文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1000 元。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納聲請費,依上揭規定,應徵收之,爰依法定期補正之。

又聲請人雖簡述曾經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及自民國104 年9 月後因收入減少,生活困頓,然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提出到院,本院無從判斷其聲請是否合法,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104 年9 月起工作之在職證明書(並應記載目前薪津數額為何)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勿僅提出存摺)。
二、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行動電話費用及車費等收據影本)。
三、請提出配偶陳素琴102 年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有無分擔聲請人家庭生活費用?如有,分擔比例為何?
四、請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之證明。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配偶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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