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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采庭即黃素珍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依據聲請人民國102 、103 年各類所得查詢清單顯示聲請人於上開期間薪資收入(含津貼、加班費及獎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102,062 元,平均每月可處分收入(暫不考慮遭強制執行扣薪部分)即為45,919元(1,102,062 元÷24),是否如此?聲請人於104 年1 月至10月之收入情況是否有巨大變化?若有,理由為何?並請提出聲請人104 年1 月至10月每月之薪資單。
二、釋明聲請人之配偶黃惠泉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有無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若有,雙方協議分擔方式及金額若干?若無,未能分擔之原因為何?
三、聲請人稱目前居住於父親所有之房屋,需按月支付現住房屋之房屋使用費及父母扶養費共10,000元,請說明房屋使用費具體數字為若干?扶養費金額又為若干?並提出相關支付證明,否則不予論列。
四、釋明現與聲請人共同居住之成員有幾人?該成員有無共同分攤日常生活費用開支及分攤方式?若未分攤者,其原因為何?
五、提出聲請人所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雙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2 年、103 年度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並應提出聲請人雙親之親屬系統表,及釋明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攤該扶養費之比例。
六、釋明聲請人、未成年子女及聲請人雙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老人年金或殘障津貼?若有,其金額若干?
七、本件最大債權銀行即匯豐銀行提供100 期零利率每期7,800元之協商方案,另外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72期零利率每期6,875 元之協商方案,至於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雖未表明協商方案,惟聲請人積欠之此部分債務總額約僅為41,562元。
若暫不考慮遭強制執行扣薪之因素,衡酌聲請人平均每月可處分收入,扣除聲請人自行臚列之必要支出,似乎尚非全然無力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協商共識,聲請人於聲請狀中陳稱願每月清償3,000 元,是否已盡力結省開支?並請提出水電瓦斯費、電話費、加油費、餐費及生活用品費等必要費用相關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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