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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楊定城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及支出扶養費為何均為零元?係誤繕或日常生活完全無任何開銷?
二、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四、聲請人之三親等內親屬系統表,並陳明三親等內親屬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聲請人是否有受三親等內親屬扶養。
五、每月領取國民年金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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