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清,33,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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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煌華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及依法受其扶養之人吳清一、吳騏宏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依法受其扶養之人吳清一、吳騏宏之102 年及10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如有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請一併提出其等102 、10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五、陳明聲請人現今之工作狀況(含任職公司全名及地址,於公司之職稱、工作性質),並提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六、陳明聲請人及依法受其扶養之人吳清一、吳騏宏,於本件清算聲請前2 年內及至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

如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如補助函文)。

七、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並陳明有無其他人分擔每月家庭生活開銷或扶養費?

八、陳明吳清一、吳騏宏除受聲請人扶養外,有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若有,請陳明其等有無分擔扶養之義務?及每月分擔之金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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