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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晏辰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支出項目中瓦斯費、生活雜支與醫療費之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話費高達1500元之必要性。
三、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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