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清,46,2015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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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珮琪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狀無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聲請人應前來補正。

二、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

三、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房屋租金、交通費、手機費、水電瓦斯費、保險費)。

四、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受扶養人現實際居住何處?

五、聲請人之三親等內親屬系統表,並陳明三親等內親屬有何人與聲請人或聲請人之父母同住、聲請人之父母除聲請人外尚受何人扶養。

六、聲請人之父母是否受有老人年金或相類之政府定期給付。

七、民國95年間與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若該消債調案件曾繫屬法院,其案號?

八、聲請人陳報目前最大之債權金融機構為花旗銀行,是否業經與花旗銀行申請協商?其結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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