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清,47,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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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秀菁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者,其公司名稱、地點及每月薪資所得若干?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佐證。

若無者,詳明未能工作之原因?以及目前主要生活費用來源?

二、提出聲請人母親謝麗凰之親屬系統表、102 年度財產所得之資料,並釋明對謝麗凰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各該扶養人履行扶養義務之狀況。

三、釋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所列外籍看護費用金額2 萬1000元,於104 年5 月後,聲請人是否需再負擔外籍看護費用?或是改由護理之家託顧,支出託顧費用?並提出相關文件佐證(如無,亦請說明)。

四、釋明聲請人自104 年5 月21日起,依桃園市政府104 年6 月29日府社障字第1040149255號函所示,究係領取每月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2 萬1000元?抑或是領取低收入戶身障者生活津貼補助每月8200元?如有相關佐證,並請提出。

五、釋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所列計子女郭美君、郭泳志扶養費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 萬2000元,是否以聲請人單獨扶養所需費用額計算?若是者,為何該名子女之生父郭旻毅未盡其應負之扶養義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佐證。

六、釋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所列計子女許淮捷扶養費金額1 萬1000元,是否以聲請人單獨扶養所需費用額計算?若是者,為何該名子女之生父韋裕仁未盡其應負之扶養義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佐證。

七、請依上述函覆本院之內容,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就各項目分開列計(如水、電、瓦斯費及電信服務費,請分列之;

子女教育及學費,請將郭美君、郭泳志、許淮捷等三人分別列計,並各自敘明支出用途及金額;

另請將實際補助及支出金額分列於收入及支出欄位,勿僅列計扣除後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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