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消債聲免,9,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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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孟陵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前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查本件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免責事件,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應徵郵務送達費4,998 元【計算式:49人(債權人人數)34元(每份郵資)3次(預定郵寄次數)=4,998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另聲請人應提出其製作之「法院債權表統計/還款及剩餘債權統計」(即編號附件六)繕本50份,命聲請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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