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監宣,171,201510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賴玉桃
陳又榳
相 對 人 陳泳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中第二點第二行關於「於民國103 年2 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4 年2 月2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因當事人書狀及所提出診斷證明書誤載相對人遭遇車禍及急救時間,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