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監宣,304,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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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朱美娟
代 理 人 朱美櫻
相 對 人 朱養源(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鈞院103 年度監宣字第682 號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茲因相對人有醫療費用及長期看護費用之需求,爰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桃園市○○區○○○街0 號8樓之房地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經本院調取前揭案件卷宗核閱屬實,然相對人業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參,準此,相對人已失其當事人能力,且聲請人聲請處分之標的已屬相對人之全體繼承人應共同繼承之遺產,聲請人顯無聲請許可處分之必要,故聲請人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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