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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盧道明
相 對 人 盧仲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盧仲清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民國104 年7 月19日死亡,此有相對人死亡證明書1 紙附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揆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64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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