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監宣,625,2016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廖宜才
相 對 人 廖本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本豪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廖本豪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本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監宣字第100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廖思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2年8 月5 日起因腦中風,嗣於101 年1月間入住長期照護中心,數年來,相對人之子女及家屬,均勉力籌款負擔照料及扶養費用,而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與其他共有人共同出售,且經相對人其他子女同意,並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可佐,以提供相對人日後更妥適之生活,為此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聲請准予聲請人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民法第1101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又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100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謄本、相對人其他子女之同意處分證明書、桃園市私立同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入住證明書等件為憑,並經聲請人到庭陳稱:因為去年房子發生火災,大伯廖本常提議變賣,全部人都同意,那是祖產,現在就等我們,不動產買賣,相對人可以分到約5 百多萬元,因為上一代持分不同,故金額不是平均,之前相對人的費用都是我支付,但我亦有2 個小孩,一邊養相對人,薪水4 萬多元,相對人要花費大約3 萬元,2 萬8 千元是安養院的費用,其他還有生活用品,故有點入不敷出。

相對人其他財產就放著等語,而經本院查詢聲請人稅務所得資料,聲請人102 年度所得225,360 元、103 年度所得230,400 元,有聲請人之稅務網路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以聲請人之收入狀況以觀,確實難以支付相對人之所有生活開銷,應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又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100 號監護宣告案件、104 年度監宣字第525 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可知相對人於92年8 月5 日起因腦中風,已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且相對人於101 年1 月24日起入住長期照顧中心,由聲請人及其家人主責處理相對人醫療照顧事宜迄今,考量相對人罹病時間已久,所需醫療費用、照護費甚高(自101 年1 月24日至104年11月1 日間之養護中心費用已高達1,269,975 元,有桃園市私立同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入住證明書為證),並參酌聲請人之收入情形,確有處分相對人名下財產之必要。

再查,相對人名下除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仍尚有8 筆土地、1筆建物未經請求處分,故聲請人並非處分相對人全部之不動產,又聲請人所欲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登記原因均為分割繼承,有登記謄本在卷可證,故確如聲請人所稱係由相對人之兄弟姊妹間所共同持分,係屬祖產,今相對人之其他兄弟姊妹皆同意出售,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佐,另相對人之其他子女亦同意聲請人上開主張,而變賣不動產之所得亦係用於照顧相對人之費用,又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是依上情,堪認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符合相對人之利益。

從而,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

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處分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以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照護,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附表:
┌──┬───────────────────────┐
│編號│                不動產明細                    │
├──┼───────────────────────┤
│ 1  │桃園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107 平方│
│    │公尺,權利範圍:9 分之1 。                    │
├──┼───────────────────────┤
│ 2  │桃園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230 平方│
│    │公尺,權利範圍:9 分之1 。                    │
├──┼───────────────────────┤
│ 3  │桃園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327 平方│
│    │公尺,權利範圍:9 分之1 。                    │
├──┼───────────────────────┤
│ 4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9分之1。                          │
├──┼───────────────────────┤
│ 5  │桃園市○○區○○段000 ○號建物(門牌號碼:中央│
│    │路86、88、90號),總面積491.14平方公尺,權利範│
│    │圍:18分之1。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